(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并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