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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信息来源:立案庭  信息作者:zb  发布时间:2013-11-20 00:00:00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65滚球网诉讼指南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5、查询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附一: 
民事诉讼委托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果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在法律上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帮助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其参加诉讼活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办理委托代理人的途径和手续
(一)当事人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委托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推荐书;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事人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事项的公证文书,也可与受委托人一同在经办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五、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1、诉前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包括有: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等;
2、诉讼程序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包括有: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等;
3、执行程序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包括有:代为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二)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上述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进行选择,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2、当事人如果授予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权利”的,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和解,代为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权利”的,必须特别注明(即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只作一般代理,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传唤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而不能由代理人完全代理。
六、授权委托书的提交
(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或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执行前送交人民法院。
(二)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七、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已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八、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通知后,原授权委托书即失效。当事人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应办理和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三: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扣押、变价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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