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资产
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
变卖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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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法院审判、执行涉诉资产处理工作,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涉诉资产拍卖成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等规定及精神,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法院审判、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应当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地法院委托本院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本市辖区内标的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本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对不在本市辖区内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按照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
第四条 法院摇珠选定的拍卖机构向交易所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并依法组织拍卖,应当服从交易所的统一管理,法院对拍卖、变卖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拍卖、变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拍卖、变卖工作实行保密制度,法院、拍卖机构、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拍卖、变卖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司法拍卖、变卖中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拍卖、变卖工作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法院工作人员、交易所具体承办人员,拍卖机构及其拍卖师在拍卖、变卖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委托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委托拍卖、变卖的公正办理的。
二、拍卖、变卖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委托法院的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