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发布了两起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希望给家长敲醒警钟、引起社会关注,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祖国花朵”开得更加绚烂。
典型案例 1 小学生随父亲游泳不慎溺亡
夏天到了,很多家长都会带孩子去游泳,可是如果一不留心,悲剧可能就此发生。海珠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名五年级学生就在随同其父亲去游泳的时候溺亡。
父亲阿君(化名)与几个亲戚相约,带着各自小孩到泳池游泳。阿君一人带着两个儿子,由于小儿子小明(化名)年幼,阿君吩咐好大儿子小俊(化名)只能在附近玩耍,不要游太远后,便一直陪同小明在儿童池戏水。没想到意外就这么发生了,独自玩耍的阿俊不慎落水了。泳池中的一名游泳者发现后,立马告诉了泳池边上的救生员。救生员使用救生勾和其他游泳者一起将小俊救上岸,并进行简单急救。不久小俊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不幸的是最终还是未能挽救小俊的生命。
小俊的父母以泳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未按规定配备取得资格的救生人员为由,将泳池经营管理方与实际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被告称泳池周围已张贴安全警示,且小俊父亲在明知小俊不会游泳的情况下,疏于照看,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小俊溺亡的重要原因。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阿君作为监护人忙于照顾小儿子小明,未依法履行对小俊的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次,涉案泳池成人池深水区及浅水区之间并无明显间隔标识,而且除一名救生员取得初级救生员资格之外,其他所谓的救生员均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亦未进行相应的上岗培训,不具备专业救生知识,涉案泳池的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再次,由于泳池经营管理方作为涉案泳池的所有人,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并未责令其纠正,故亦需要对小俊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阿君自行承担40%的责任,涉案泳池实际经营者承担50%的责任,涉案泳池所有人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
在炎热的夏天,清爽的泳池是父母带孩子游乐的首选场所。法官提醒各位父母,在带孩子到泳池游泳过程中应选择已办理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活动许可证、配备具有资质的救生员的正规泳池;同时,父母作为监护人要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要让小孩远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并为小孩配备合适的游泳护具以防意外。
典型案例 2 初中生离家出走遭猥亵
儿童精力充沛、贪玩爱闹,一不小心闯了祸很容易就会挨骂,性子急的孩子还可能跟父母顶嘴甚至离家出走。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小丽(化名)一次与父母吵架后冲动离家出走竟遭遇如此危险。海珠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中,一名少女因与父母吵架负气出走后,在深夜遭到一名男子猥亵。
小丽是一名初中在校学生,处在青春期的她十分敏感。某一天,小丽与父母发生争执,一气之下跑出了家门。由于跑得很急,她身上并没有带太多现金,也不知道去哪里,所以就沿着马路一直游荡到凌晨。当小丽走到艺洲路附近时,遇到骑着三轮车的胡某。胡某见小丽孤身一人且周围人迹罕至,便心生歹意,对小丽虚与委蛇,假装要送小丽回家。涉世未深的小丽轻信胡某的虚情假意,上了他的三轮车。见小丽上当受骗,胡某便将三轮车开到偏僻处,借机将小丽拉下车实施猥亵,幸得小丽大声呼叫引来群众才得以逃脱胡某的魔爪。在群众报案后,胡某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
近年来,猥亵、强奸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父母疏于对小孩的监管,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异地务工人员多,龙蛇混杂,父母更应提高警惕。同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还有不少是熟人作案。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谨慎,教导小孩注意自我保护、提防陌生人,同时关注小孩的异常行为,及时发现侵害儿童的不法行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