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法院干警仪表风纪守则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00
海珠区人民法院干警仪表风纪守则
为规范我院干警上班着装行为,塑造干警的良好风纪形象,提高干警素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和上级法院关于着装仪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我院干警的仪表风纪特作如下规定:
一、着装要求
(一)审判人员在开庭审判、调处纠纷、执行判决、接待当事人等审判活动或组织安排的活动时,必须穿着审判制服。立案庭窗口接待人员应穿着制服。法警在上班或外出执行公务时应穿警服。
(二)穿着审判制服、警服要配套,不得与便服混穿。
(三)上班期间,着装应整洁、大方、得体、庄重。同时,必须佩带公务证。不得穿着与性别、所从事工作显著不符、或者有损职业形象的服装。
基本着装要求穿着衬衣或素色有袖衣服。不得穿背心、无袖衣服及其它奇装异服;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穿短裤或超短裙、不得穿着拖鞋。
二、仪表要求
仪表应端庄大方。上班期间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饰物;不剪、染怪异发型;不染指甲;男干警不蓄长发及小胡子,女干警不浓妆艳抹。
三、言行举止要求
(一)开庭时严肃认真,端庄稳重,语气平和,法言法语,耐心倾听,举止有度。
(二)工作时,态度热情,谨慎细致,谦虚有礼,稳重大方,语言和气亲切,表达文明得体。
(三)在法庭或隆重场合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四)在办公区域言行举止不得妨碍他人,坐立行走不得有碍观瞻,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及乱扔杂物,维护办公秩序及整洁。
本守则为全院干警日常仪表行为规范。由政工、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措施落实责任人;全体干警必须遵照执行。执行情况作为干警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本守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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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