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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滚球网实习生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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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管理暂行办法

 (2007626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实习生管理,使之规范化、             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习生的主要来源是与我院签订有教学实习基地协议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
    另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可接纳部份持有学校介绍信及其它相关有效证明的大学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习生的条件
    (一)法律专业或与法律相关专业的大学在校生,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做到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疾病。
     第四条  办理实习的程序
    (一)实习生的实习由我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统筹安排;
    (二)实习类型分假期见习和毕业实习两种。实习时间原则上每次不得少于30天;
    (三)实习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学院(系)出具的实习介绍信、50元押金先与政工办联系,由政工办按各业务庭、局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四)实习生填写《实习生登记表》,由政工办审批后,收取押金,发放实习证,分配到各业务庭实习;
    (五)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写出实习总结,所在庭室对实习生写出实习鉴定,政工办退还实习生押金,收回实习证。实习生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介绍信、登记表由政工办保存备案。
     第五条  对实习生的管理和要求
    (一)实习生的总体管理由政工办负责,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实习庭室负责。
 实习生主要实习目的是:了解及基本掌握法院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日常工作规范,协助法官、书记员做好审判辅助工作等。
    (二)实习生持证实习,应严格遵守法院上下班制度,由所在实习庭室负责签到考勤,政工办作不定期的检查。实习生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
    (三)实习生应坚持请销假制度,由所在庭室审批;提前结束实习的报政工办审批。
    (四)实习生要统一佩戴实习证,严格遵守我院的《海珠区人民法院干警仪表风纪守则》规定。着装要朴实、庄重,大方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及与法院工作环境不适应的装束。
    (五)我院免费给实习生提供实习的环境和条件。实习生在院实习期间,费用由个人自理。
     实习生违反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经政工办、所在庭室批准教育仍不改正,本院有权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六条  对实习生违纪的处理
      (一)实习生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个人负责。
     (二)实习生造成卷宗损坏、丢失的,由所在庭室指导老师(办案法官)和领导负责。实习生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责任自负。对造成上述情况者,本院除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外,还要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三)实习生学校因对学生教育不到位或实习生因主观原因造成法院损失的,本院除可立即取消实习生本人实习资格外,并可终止与此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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